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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成本核算管理标准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 公司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,除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和法令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,悉依本准则及程序处理。 

第二条 公司的成本会计事务由财务部成本室处理。 

第三条 公司成本计算采用分步成本制,每月底计算成本一次。 

第四条 准则所称成本,系指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所有一切支出为限,包括直接材料、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。 

第五条 公司各类成本或费用,概依权责基础制列账。 

第六条 成本单位得视实际需要设置各种辅助账,包括原物料明细分类账、在制品明细分类账、制成品明细分类账与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,只须受总分类账各该统制账户的编制。 

第七条 公司产品数量与成本金额的计算,一律算至小数点以后二位为止,第三位四舍五入。 

第八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损坏部分,应依其性质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: 

1.生产过程中,不能完全避免的损坏,其损坏部分的成本,悉由完好产品负担。 

2.生产过程中,如因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坏,其所耗用的成本,一概以非正常损失处理。 



第二章 材 料 

第九条 材料的请购、订购、领用、保管、退料、盘盈(亏)及废料等的处理,依公司材料管理办法办理。 

第十条 成本室根据请购单、收料单及进货发票编制传票。其分录为,借:“原物料”;贷:“应付账款”。并将数量及金额分别登录于“材料明细分类账”(略)。 

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领用材料时,应填发“领用单”(略),注明领料单位、品名、规格、用途,并经主管签章后,方能向仓库领料。仓库根据领用单发料,只要发料数量不超过核准的数量(该料如系不可分割或不便分割时例外,但应办理退料或注明结转另批使用)。 

第十二条 领用单应一式三联:第一联领料单位存查;第二联仓库留存;第三联送交成本室。成本室根据领用单统计汇编“材料领用汇总表”(略)。同时编制传票,其分录为,借:“在制品———直接材料”和“制造费用———间接材料”;贷:“原料”或“物料”。并据以登录“材料明细分类账”(略)各相应账户的发出数量栏。 

第十三条 材料领用的计价方法,根据账面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,其公式为:(上月底结存总价+本月份进料总价)÷(上月底结存数量+本月份进料数量)=本月份单价 

第十四条 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分为: 

1.直接材料:凡直接供给产品制造所需,而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料。 

2.间接材料:凡间接用于产品制造,但并非形成产品本身;或虽形成产品本身,但所占成本比例甚微,或不便计入产品成本的物料。 

第十五条 材料盘点采用不定期盘点的办法,由成本室会同仓储室人员共同进行。盘点时应该填制“盘点单”(略)三联:第一联仓储室留存;第二联成本室留存;第三联挂置于材料存放处所。成本室应在盘点后15日内,编制“材料差异报告表”(略)共三联,第一联送仓储室,第二联成本室留存,第三联为编制传票的凭证,并登录“材料明细分类账”(略)。 

第十六条 材料盘损应由仓储室负责出具报告,说明短少原因,并由上级主管追究责任。 

第十七条 “材料明细分类账”(略)与“总分类账”(略)的材料统驭科目,平时数额可不相等。但在月底,成本室应与会计室对账核符后,才可以开始结算材料的单位成本。 



第三章 人 工 

第十八条 人工是指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而支付的一切报酬。管理及推销部门的人员,属管理及推销费用,不在人工的范围内。第十九条 计入产品成本的人工可分为: 

1.直接人工:从事直接生产员工的报酬,可以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者,都属于直接人工。 

2.间接人工:从事厂务、研究等工作,以及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报酬,及不能或不便计入产品成本者,都属于间接人工。 

第二十条 公司总务部应设置“出勤卡”(略),每人每月一张,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统计,据以编制薪金表二份,一份送至成本室,一份由领款人签章存于人力资源部。并在次年1月30日编制扣缴凭单后送会计室。 

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均应在到职前,填好“抚养亲属表”(略),由人力资源部收存,作为扣缴薪金所得税的凭证。在每次付薪时依法扣缴所得税,并在次月10日前缴纳稽征机关。 

第二十二条 成本室根据薪金表,计算各生产部门及服务部门的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成本,并编制传票。其分录为,借:“在制品———直接人工”及“制造费用———间接人工”;贷:“应付费用”。同时登入“在制品明细分类账”(略)、“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”(略)及“应付费用明细账”(略)。第四章 制造费用 

第二十三条 制造费用指在生产过程中,除直接原料、直接人工外,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,其中包括间接材料、间接人工及其他费用等。 

第二十四条 为了便于计算产品成本,制造费用应该分为直接费用与分摊费用。凡公司总务部及技术部的制造费用,一概依据特定的分摊基础及方法,将其分摊于各生产中心。各生产中心摊列的费用,称为分摊费用。凡生产部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,则称为直接费用。 

第二十五条 制造费用发生时,应详细加以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及用途,并分别归纳于应行负担的部门。当能确定其归属部门时,应于传票中注明其成本中心;如属共同性的费用时,应按合理的分摊基础,分摊至各该产品中。 

第二十六条 凡非按月发生,而其效用及于全年;或者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成本,明显属不合理的费用,成本室应予合理分摊,并计算该月份应摊列的金额,同时列入制造费用项下。其传票分录为,借:“××费用”;贷:“暂估应付款”。 

第二十七条 费用分摊的基础依下列方式办理(服务部门费用根据下列基础摊入各成本中心): 

1.供电费用:按各成本中心实际的耗用电度分摊。 

2.给水费用:按各成本中心实际的耗用水量分摊。 

3.供汽费用:按各成本中心实际的耗用蒸汽量分摊。 

4.原动力费用:按各成本中心机器使用的空气气压量分摊。 

5.公司总务部及其他辅助部门的费用:按各成本中心员工人数分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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